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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遂昌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时间:2017-12-08 来源:遂昌县政府门户网站 编辑:王飞 发表/查看意见

 

为切实加大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探索遂昌共建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保障美丽遂昌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文件精神,遂昌县环保局从维持我县生态环境和生态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按照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与生态环境修复并重的原则,在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遂昌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12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遂昌县环保局(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公园路65号;邮编:323300),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578-8121071 

三、直接在网页上留言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xlxq@126.com

附:1. 《遂昌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大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保障美丽遂昌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文件精神,从维持我县生态环境和生态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按照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与生态环境修复并重的原则,积极探索遂昌共建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据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机制体系,解决环境污染和损害中存在的重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轻损害赔偿修复等问题,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权责统一、合理补偿。谁受益、谁补偿。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沟通协调平台建设,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规政策,创新体制机制,拓宽补偿渠道,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企业积极参与。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统筹兼顾、转型发展。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逐步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其转型绿色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制度适用于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规模的企业(包括科技型发展企业、政府龙头企业、单位亩产税收比例较高企业)。规上企业因主观性或客观性原因,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使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行为。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四、重点内容

(一)因主观原因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人。规上企业(包括科技型发展企业、政府龙头企业、单位亩产税收比例较高企业)因主观原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在缴纳相关环保罚没款、完善环保管理设施、清除环境污染的基础上,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金,用于进行生态环境矫正、复原和赔偿,努力恢复生态环境存量和容量。主观违法排污行为包括以下几方面: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发生环境污染,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4.其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应当修复的犯罪行为。

(二)因客观原因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的责任人。规上企业因客观原因导致违法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可以以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金的形式代替环保罚没款,用于进行生态环境矫正、复原和赔偿,努力恢复生态环境存量和容量。客观违法排污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灾害造成的污染物泄漏、扩散;

2.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损害

3.企业环保管理不到位造成环保设施运行不良、排污管渗漏、废气超标排放、废水直排、固废管理不规范;

4.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应当修复的行为。

(三)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金账户。县环保局在财政统一账户下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统一核算审计。县域范围内规上企业因主观或客观原因造成环境污染的,按照11.5(罚没款∶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金)的比例,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金”,赔偿金额的认定,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环境监测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等。具体由环保局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金60%用于生态修复,由县财政统一支配;40%用于环保部门应急处置、环境监测等。

(四)环保监管执法实行预警机制。环保局建立健全规上企业监管执法预警机制,对于在环保巡查、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督查暗访除外),按照第一次预警的形式,对企业进行警示,要求企业完善环保设施,落实整改,不需缴纳罚没款或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金。环保部门在随后的日常巡查和环境监管过程中,发现被预警企业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要求企业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县政府成立遂昌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修复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改革工作。

(二)加强资金监管保障。设立遂昌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金捐款账户,由县环保局负责资金的拨付使用,县财政、县审计局、县纪委等多部门对该专项资金进行监管。

(三)强化宣传引导保障。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金征收的宣传引导,引导规上企业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金,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形成政企共建、生态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