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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实行城乡一体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丽政发〔2017〕65号
索引号:002662681-02-2017-3018 生成时间:2017-11-03 发布机构:市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为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市政府决定从201811日起,全市实行城乡一体化低保标准。实行后,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莲都区680/月·人;缙云县、青田县674/月·人;龙泉市、遂昌县582/月·人;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581/月·人;云和县552/月·人。各地要认真做好新增配套资金的筹措工作,按时把低保标准调整到位,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真正把好事办好。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7113 

(此件公开发布)